詐騙犯罪案例
案例一 2023年2月20日,被告人鄭某華、郭某某,采取共同“碰瓷”作案的方式,在某市偽造交通事故,騙取賠償。 2月20日14時,被告人鄭某華駕駛小汽車時發現后方行駛的劉某超車,便跟上劉某。鄭某華追上劉某后,謊稱劉某駕駛的汽車在某村村委會門口撞傷了人,但劉某稱沒有。為了安全起見,劉某同鄭某華返回村委會附近路段。此時,同伙郭某某在該路段裝成受傷模樣,并稱是劉某駕車超車時導致自己摔傷,要求劉某送其醫院檢查。送醫途中,郭某某假裝報警,實際上卻撥通了同伙的電話,其同伙稱劉某是交通肇事逃逸,要拘留、罰款,但雙方自行調解可以撤案免除處罰。劉某為了息事寧人,同意私了,要求郭某某簽署一份協議書并捺印,同時向郭某某支付28000元。郭某某收到錢下車離開后,劉某某這才意識到可能被騙便報警核實。 經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鄭某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28000元,數額較大,其行為構成詐騙罪。法院遂以詐騙罪判處鄭某華一年七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 案例二 2024年8月11日,被告人鐘某某,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,仍在其租賃的房屋內使用其名下的電話卡及手機2臺,為上家提供遠程通訊服務,使被害人林某某被電信網絡詐騙46995元,被告人鐘某某獲利188.88元。被告人鐘某某無視國家法律,結伙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,詐騙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,被告人鐘某某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從犯,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,且自愿認罪認罰,案發后,已退賠被害人林某紅部分損失并獲得諒解。法院最終判決,被告人鐘某文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八個月,并處罰金三千元。
以上案例摘自“判決文書網”
法律條文
【詐騙罪】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欺騙方法,騙取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,詐騙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防詐騙警示提醒
一是要規范認真處理交通事故。一旦發生交通事故,千萬不能因為怕麻煩就私下處理。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處理,這不僅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鍵,也是確保事故處理公正、透明的必要方式。同時,對于那些主動充當“好心人”進行調解的情況,務必保持警惕,果斷謝絕。讓傷者前往醫院進行檢查是正確的做法,但要注意確保整個過程處于自己的有效監督之下,避免出現被人利用檢查之名行詐騙之實的情況,最大程度降低被騙風險。 二是遇到違法行為要果斷報警。“碰瓷”行為,以及各類騙子的慣用手段,通常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編造自身被害假象,運用詐騙、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他人財物。在日常生活中,這類不良行為屢屢得逞,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人們怕麻煩、趕時間的心理。許多人在遇到類似情況時,往往只想盡快賠錢了事,選擇吃下啞巴虧,這種做法反而助長了騙子的囂張氣焰。 三是謹慎對待同事間金錢往來。在工友、同事之間涉及借款周轉,或者對方以其他理由提出金錢請求時,務必提高警惕、多加留意。借款前,要仔細核實對方借款用途的真實性,了解其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。若不幸遭遇財物被騙的情況,不要驚慌失措,也切勿盲目自行處理。應當第一時間與家屬進行商量,尋求家人的支持和建議;同時,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相關情況,以便在必要時獲得組織層面的幫助和指導。在整個處理過程中,要保持冷靜,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,盡可能挽回損失。 四是切勿參與違法犯罪活動。全體職工務必牢固樹立法律意識,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做知法、懂法、守法的好公民。在日常生活與工作中,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,明辨是非,堅決抵制各類違法活動的誘惑。一旦參與違法活動,等待自己的將是法律的嚴懲。這不僅會給自己的人生留下污點,影響個人的職業發展、社會聲譽,還會讓家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生活負擔。因此,大家要堅守法律底線,任何時候都不能心存僥幸,只有嚴格約束自身行為,才能守護好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生活,維護社會的和諧與安寧。